首页 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2021年) 第四章 程序衔接 第十八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2021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程序衔接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系民事诉讼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