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意见(2001年) 发布机关 卫生部、国家经贸委、教育部、国家计生委、广电总局、工商局、质量技监局 效力 现行有效 (二○○一年三月)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目标 二、 部门通力协作,实行齐抓共管 三、 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监督管理 四、 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 五、 加强监测评估工作,实行科学防治 六、 加强防治人员培训,提高专业队伍素质 七、 加强科学研究和国际合作,促进防治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