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2017年) 二、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2017年) 二、 二、 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应当包括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收民事诉讼文书的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