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2011年) 七、 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三)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2011年) (二十三) 七、 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三) 落实地方责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行省(区、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对所属城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指导。城市人民政府要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各项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监察部等部门要对省(区、市)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七、 目录 (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