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04年) 发布机关 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事部、人口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扶贫办 效力 现行有效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一、 充分认识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二、 明确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 三、 必须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 四、 深入细致地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和引导工作 五、 切实加强组织管理 六、 慎重选择试点县(市) 七、 认真开展基线调查 八、 合理确定筹资标准 九、 进一步完善资金收缴方式 十、 合理设置统筹基金与家庭账户 十一、 合理确定补助标准 十二、 探索手续简便的报账方式 十三、 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十四、 加强基金监管 十五、 努力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质量 十六、 加强农村药品质量和购销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