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 一、

一、 严格按照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寄宿制工程”,确保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目标如期实现

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定,由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核复的各地2004—2007年“寄宿制工程”规划,是工程实施的基本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认真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将寄宿制学校建设列入本地基本建设计划管理。要按照“县为单位、镇为基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选址”的原则进行建设,避免地质灾害。要坚决防止随意变更项目学校、变更建设内容和大幅度增减建设规模的现象发生。

因移民搬迁、村镇规划调整、自然灾害等重大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确需调整“寄宿制工程”规划的,必须由县级教育、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提出调整请示,经省级教育、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同意,报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核复后方可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