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2007年) 38.

38. 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后,当庭宣告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或者裁定书送达当事人、辩护人和同级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