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车险费率调整权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三、 关于车险费率调整权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三、 三、 各保监办要按规定审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调整车险费率。其中,上调费率累计调整幅度不超过保监会批准基准费率的30%,下浮费率累计调整幅度不超过保监会批准基准费率的20%。各保监办对机动车辆保险的其他监管职责仍按保监发〔2002〕13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