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 二、 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 二、 二、 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包括以转分保方式接受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下同),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在最近两个季度连续保持在150%以上;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时,应停止签订新的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合同。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