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2000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日司法部部令第一号《司法部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律、法规和制定规章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