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99年)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
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73号
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的精神,鼓励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现对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