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货物凭A·T·A报关单证册暂时进口的海关公约(196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每一缔约方应接受,在该方境内有效和按本公约规定条件核发和使用的暂准进口报关单证册,以代替其本国的海关单证,并作为按下列公约暂时进口货物应付的本公约第六条所指各项税款的担保。假如该缔约方亦为下列公约的缔约一方:甲、一九六一年六月八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职业设备暂时进口海关公约》;

一九六一年六月八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对展览会、交易会、会议等事项中便利展出和需用物品进口的海关公约》。

每一缔约方也可对按其他暂时进口国际公约,或按该缔约方法规所定的暂时进口制度进口的货物,接受其按类似条件核发和使用的A·T·A报关单证册。

每一缔约方对过境转运货物,可接受其按同样条件核发和使用的A·T·A报关单证册。

供加工和修配用的货物不应凭A·T·A报关单证册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