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货物凭A·T·A报关单证册暂时进口的海关公约(196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凭相应的核发公会所发的A·T·A报关单证册进入该国的货物,如有不遵守暂准进口或转运或过境制等事情,其应纳的进口税及其他税费总额应由每一联保公会向该公会的所在国海关当局缴纳。该公会应与应交纳上述款额的负责人共同和各自单独偿付。
联保公会的偿付责任不应超过进口各税总额的十分之一。
当进口国海关当局已无条件地注销关于某批货物的A·T·A报关单证册时,该当局不应再向联保公会要求补缴本条1款中所指的该批货物的税款。如事后发觉A·T·A报关单证册的注销系用非法或欺诈手段取得,或有违反暂准进口或转运或过境制规定条件的情况时,仍可向联保公会提出索赔。
海关当局如在A·T·A报关单证册满期后一年内,未向联保公会提出索赔,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向联保公会追回本条第1款中所指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