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证券投资基金月报表的通知(2003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各保险公司:
为全面了解你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情况,根据《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3〕6号),对基金月报表作出调整,现将调…
一、
各公司应严格按照保监发〔2003〕6号文件规定,参照《保险公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月报表》填表说明(见附件一),及时准确上报《保险公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月报表》(见附…
二、
投资连结和万能保险产品应按不同投资账户单独上报。
三、
各公司在计算投资收益率时,不得擅自调整本表相关口径和数据。
四、
调整后的基金月报表自2003年6月开始执行。
附件:1、
保险公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月报表填表说明
2、
保险公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月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