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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条款费率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04年) 一、

一、 各公司应根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要求,及时调整或批改原商业三者险及其附加险条款中赔偿处理的相关内容,确保5月1日起签发的保单均能按照新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执行。如需使用特约批单形式变更责任的,必须立即上报保监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