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2001年2月) 四、

四、 组织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在京有关单位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由人事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中央各部门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表一

职务级别工资制工资标准表

附表二

机关技术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标准表

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标准表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人事部 财政部

(二〇〇一年二月八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