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1999年) 四、
四、 组织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在京有关单位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由人事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中央各部门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表一:
职务级别工资制工资标准表
附表二:
机关技术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标准表
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标准表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人事部 财政部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