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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2006年) (三)

(三) 调整投资人资格,放宽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适当调整境内企业法人向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境内企业法人应具备良好诚信记录、上一年度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资金来源合法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