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外国文教专家工资的通知(2000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高教厅)、外事办公室、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 为了改善和提高在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的生活待遇,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3月1日起调整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外国文教专家报酬组成和本次工资调整对象

二、 外国文教专家月工资指导线制度

三、 外国文教专家最低工资标准制度

1、 凡政府间、校际、民间组织等协议有明确规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外国文教专家; 2、 在聘用单位主动告知我国工资规定的情况下,仍自愿获取低于最低月工资数额的外国文教专家。但应由本人书面声明,聘用单位留存备案。

四、 外国文教专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目前,外国专家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4001元。

五、 国家计划内外国文教专家增加工资的经费,中央部属院校的,由财政部予以补贴;省区市所属院校的,由地方财政厅(局)予以补贴。

六、 通过政府、友好城市、校际交流和民间组织等协议派遣来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的工资,可由协议双方参照上述指导线协商确定。

七、 请各地、各部门认真执行本通知精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国家外国专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