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2003年) 发布机关 劳动保障部、财政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自1999年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的统一要求,每年报批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并严格按两部批复的缴费比例执行,保证了原行业… 附件: 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