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2023年) 第六条 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202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诉前鉴定申请书以及相关鉴定材料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提交。申请人在线提交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以及接受人民法院委派的调解组织可以代为将鉴定申请以及相关材料录入扫描上传至人民法院调解平台。 诉前鉴定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地等身份信息,申请鉴定事项、事实和理由以及有效联系方式。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