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2008年) 第二条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2008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到香港地区设立机构前应当对香港的市场状况、监管环境以及法律法规等进行认真研究,充分考虑基金管理公司本身的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结合基金管理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兼顾基金管理公司现有业务的正常运营审慎决策,不应由于到香港设立机构影响基金管理公司本身的业务运营,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