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一条 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合资外贸公司应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纳税,对其出口货物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待遇。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