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2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当庭认罪,愿意接受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就定罪和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裁判:

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但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量刑建议的;

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认罪认罚的;

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没有认罪认罚,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

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不同意量刑建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