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2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在法庭辩论中,量刑辩论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公诉人发表量刑建议,或者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意见;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意见;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表量刑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