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2007年) 五、 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2007年) 五、 五、 保险公司开发的电销专用产品应当由总公司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保险公司报送电销专用产品申请材料,除应满足《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要求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电销专用产品业务规划及开办区域; (二) 电销运营场所、运营设施、电脑系统及业务流程说明; (三) 电销风险管理体系和内控制度说明,包括电销人员管理、培训、呼出管理、质量监控、客户信息管理以及售后服务等方面内容; (四) 电销管理部门、管理职责以及主要负责人; (五) 电销专用服务号码; (六) 申报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引用法条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九条 (五)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