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期刊刊名标识的通知(1999年) 七、

七、 期刊出版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还可建议其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新闻出版署

一九九九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