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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六、

六、 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约定改变或事实改变团体保险退保、给付条件及金额。除批单和附加批注外,不得以口头或者书面协议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或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