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2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将再审检察建议书连同检察案件材料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法院。

再审检察建议书应当载明案件相关情况、监督意见并列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