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24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调解书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