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2014年) 第十六条 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201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对“另案处理”案件的动态管理和核销制度。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案件另案处理结果并提供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市、县级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每六个月对办理的“另案处理”案件进行一次清理核对。对“另案处理”原因已经消失或者已作出相关处理的案件,应当及时予以核销。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