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规范保险经纪、公估机构法人许可证期满换发流程的通知(2006年) 二、 关于规范保险经纪、公估机构法人许可证期满换发流程的通知(2006年) 二、 二、 其他事项 (一) 经纪机构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公估机构在届满60日前,未申请换发的,各局可不再受理其换发申请。 (二) 许可证有效期起始日期为该机构获得监管部门批准的日期,截止日期应与起始日期相对应。除该机构有效期届满外,不得重新计算有效期。 (三) 代理机构许可证换发流程,由各局按照《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四) 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会反馈。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二日 (七)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