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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公布资金运用收益信息行为的通知(2002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各保险公司: 近年来,保险公司为加强宣传,提升公司形象,经常在各种媒体上公布资金运用收益信息。但各公司公布的资金运用收益信息计算口径不统一、表述也欠严谨,随意与其他公司比较,… 一、 各公司可自行决定是否公布资金运用收益信息,并可自主选择公布的起迄时间,但一经确定,必须连续公布。 二、 公布的形式包括在公开媒体上发布新闻、广告,公司和公司在职人员接受采访以及公司网站公布信息等。 三、 保险公司公布资金运用收益信息应采取以下公式计算: 四、 公布收益的起迄时间最小为季,从年初算起,公布季末累计数。不足一年的不得折算为年收益率。 五、 保险公司只能公布本公司信息,不得公布其他公司数据,不得与其他公司相比较。公布信息的标题中不得出现具体数据,标题和正文中不得出现“第一”、“名列前茅”等比较性词句… 六、 保险公司公布以上信息所用数据必须是公司全系统汇总数据。不得公布部分资产或某一账户的收益率。分红产品、投资连结产品的信息公布,按此类产品信息公布的有关规定进行。 七、 保险公司公布资金运用收益信息时,应提示保单持有人不可根据资金运用收益率及可运用资金收益率推断分红类产品的分红水平。 八、 违反以上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采取适当方式消除影响;情节严重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