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2007年) 四、 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2007年) 四、 四、 规范日常管理制度 (一)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行公司员工考勤制度。 (二)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适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三) 除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依据个人保险代理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对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施罚款、处分、开除等处罚。 (四)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存在利益冲突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禁止或限制保险营销员兼职从事其他职业或其他工作。 因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存在利益冲突限制禁止保险营销员兼职的,应当经保险营销员确认并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中明示。 (五)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及时履行手续费(佣金)支付义务,不得因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约定以外的理由扣减手续费(佣金)。 (六)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关心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障事宜,主动协助、指导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获得社会保障。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