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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中资保险公司吸收外资参股有关事项的通知(2001年) 九、

九、 中资保险公司要及时向保监会反映和汇报吸收外资参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未经保监会批准,中资保险公司不得擅自与外国企业签定任何参股协议。

二〇〇一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