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2001年) 十三、 放宽利用外资有关条件 (四十二) 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2001年) (四十二) 十三、 放宽利用外资有关条件 (四十二) 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视不同行业适当放宽对外商投资的股比限制。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商业项目,经营年限可放宽至40年,比东部地区延长10年;注册资本可放宽至3000万元,比东部地区降低2000万元。在华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向西部地区投资,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十三、 目录 (四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