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2001年) 一、 政策措施的适用范围 (一) 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2001年) (一) 一、 政策措施的适用范围 (一) 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和本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单列)和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其他地区的民族自治州(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在实际工作中比照有关政策措施予以照顾。 一、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