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2001年) (十二)

(十二) 加大对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投入。重点支持铁路、主干线公路、电力、石油、天然气等大中型交通、能源项目建设。对投资大、建设期长的基础设施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和还贷能力,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其中,国家开发银行对高速公路项目,在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40%和统借统还的条件下,贷款期限可放宽至18年(含宽限期,下同);对水电项目,贷款期限可放宽至25年;对“西电东送”非水电项目,贷款额超过3亿元的,贷款期限一般可放宽至18年,最长可放宽至20年;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期限可放宽至10年;对其他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期限最长可放宽至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