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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4年)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经营行为,加强保险业和保险中介服务业税收征收管理及税源监控,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监会于2004年5月13日联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发〔2004〕51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现就执行《通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经营行为,加强保险业和保险中介服务业税收征收管理及税源监控,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监会于2004年5月13日联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发〔2004〕51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现就执行《通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