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2000年) 2. 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2000年) 2. 2. 改制步骤。 中介机构的改制工作由中介机构按照本意见的规定进行,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要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制定政策,积极引导,组织实施。 六、 脱钩工作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 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 中介机构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应坚持“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适当考虑专业人员智力劳动积累形成的… (二) 人员安置。 中介机构在脱钩改制中,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使用原有在编人员;不能安排使用的,要妥善做好安置工作。应予安置的人员是指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基准日前在编人员,安置费用和各… 七、 脱钩改制工作的要求 (一)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挂靠单位对收回的国有资产,应严格登记制度和财务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 (二) 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挂靠单位要积极引导和推动这项改革工作,确保中介机构队伍不散、专业服务不间断。 (三) 各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对脱钩改制中介机构的各项申报材料要及时批复,确保这项工作如期完成。 八、 脱钩改制工作其他事项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