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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 (一)

(一) 保险业要着力提高火灾风险管理水平。各级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督指导,引导保险公司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火灾公众责任险和火灾财产险产品,结合保险标的的消防安全特点,制定切实有效的防灾防损方案,提高火灾风险管理水平。承保前,保险公司应对保险标的的火灾风险进行严格评估,出具火灾风险及消防安全状况评估意见书,根据承保条件和风险评估状况厘定费率水平。承保后,应定期对保险标的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指出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并提出书面整改建议。对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增加保费或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险

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保险公司应降低或退还相应保费。出险后,保险公司应当快速做好勘查、定损、理赔等灾后服务工作,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协调、交流作用,在保险监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调研和信息交流,并积极与政府和有关部门沟通,反映情况,协调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