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201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在其知识产权构成生产经营活动必需设施的情况下,拒绝许可其他经营者以合理条件使用该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

认定前款行为需要同时考虑下列因素:

该项知识产权在相关市场上不能被合理替代,为其他经营者参与相关市场的竞争所必需;

拒绝许可该知识产权将会导致相关市场上的竞争或者创新受到不利影响,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公共利益;

许可该知识产权对该经营者不会造成不合理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