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201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实施下列附加不合理限制条件的行为,排除、限制竞争:
要求交易相对人将其改进的技术进行独占性的回授;
禁止交易相对人对其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
限制交易相对人在许可协议期限届满后,在不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利用竞争性的商品或者技术;
对保护期已经届满或者被认定无效的知识产权继续行使权利;
禁止交易相对人与第三方进行交易;
对交易相对人附加其他不合理的限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