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六、

六、 监狱刑满留厂(场)就业老残人员继续按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基本支出经费标准〉的通知》(财行〔2003〕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不纳入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