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四、

四、 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监狱企业及其工人(不含纳入行政事业序列并由财政全额保障经费的工勤人员),要逐步纳入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地要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关于待遇过渡和衔接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过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