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十一、
十一、 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政策性强,事关监狱系统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财政、司法厅(局),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密切配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于2005年底前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司法部备案。在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劳动保障部
财政部
司法部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一日
劳动保障部
财政部
司法部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