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九、

九、 各地要认真按照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监狱单位工人岗位分类设置和管理的通知》(司发通〔2004〕29号)和司法部《关于监狱单位工人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司发通〔2004〕40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监狱单位工人分类管理工作,实行并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以适应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