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白俄罗斯共和国加入上海合作组织义务的备忘录(200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最后条款
本备忘录自本组织秘书处收到白俄罗斯共和国和上合组织成员国最后一份关于完成本备忘录生效所需国内法律程序的书面通知30日后生效。上合组织秘书处通报各方收到完成国内法律程序的书面通知。
除本备忘录第三条第六款、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和本备忘录附件1、2规定的情况外,本备忘录不可作修改和补充。
在适用和(或)解释本备忘录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各方应通过协商予以解决。
除第六条所规定的情况外,上合组织成员国和上合组织根据在外长理事会建议下通过的元首理事会决议,或白俄罗斯共和国,均可书面通知其他方终止实施本备忘录,书面通知应在拟终止实施日期90天前发出。
如终止实施本备忘录,各方应调整本备忘录规定的义务。
本备忘录于2023年7月4日在新德里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俄文写成,所有文本同等作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