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年) 第三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 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使用统一的专用标志,专用标志由卫生部制定。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