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201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为实现某种生产、建设或者经营目的而进行的活动,包括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